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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交警:异地缴纳罚款15天缴纳期限 超期有滞纳金

http://www.scol.com.cn  (2016-05-04 09:30:34)  来源:成都日报  
编辑:尹勇  

近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自5月1日起,将跨省异地缴纳交通罚款试点范围扩大到16个省(市)。去年7月1日,河北、安徽、山东、四川、贵州、云南6省首批试点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此次增加了第二批10个省(市)试点,分别为北京、山西、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湖南、重庆、陕西。此前,四川已经出台细则,交警就如何缴纳罚款做了解读,昨日,记者从省交警总队了解到,细则实施近一年运行良好,大家也已逐渐知晓熟悉,但特别要注意的是,如果准备异地缴纳罚款,那么在交警“开单子”时一定要说明自己是异地缴款,这样交警在录入系统时会特别标注,系统会将此信息传输到当地交管部门,这样才能成功缴款。

异地缴款条件

一是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发生交通违法被交警现场发现并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或者处罚地以外省的代理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

二是驾驶证核发地与处罚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应当在处罚地缴纳罚款。但是,被处罚人实际居住地与驾驶证核发地不在同一省范围内的,经向处罚地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可以在实际居住地缴纳罚款。

另,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的,交警部门应当在48小时内录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使用移动执法终端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应当在24小时内将处罚信息导入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以确保当事人及时跨省异地缴纳罚款。与当地缴纳罚款一样,缴款需在拿到处罚决定书的15日内,否则将会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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