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对老年人下手!巴中两名通讯营业厅工作人员出售个人信息被抓了!!

2021-07-23 15:44:5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徐浩程

四川在线消息 杨文

你是否经常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买房?贷款?还是办卡充会员?你是否在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就莫名其妙地被注册了某平台、某软件的账号……?如果出现上述情况,那么你的个人信息很有可能已经被泄露了。

近日,在巴州区某乡镇经营代理通信业务的向某(男,31岁,通江县人),在给老年客户办理充话费业务时,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发送到一个“神秘”的微信群里,再以办理业务为由,顺利拿到客户手机。向某在收到注册微信等平台的验证码后,立即将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里,并删除了验证码短信,再将手机归还给客户。原来,这个“神秘”的微信群是一个用来买卖个人信息的微信群,他们使用向某发来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注册微信等各类平台账号,再给向某支付一定的“酬劳”。

尝到甜头的向某,抓住了大部分乡镇老年人不懂手机的特点,在只要能接触到老年人手机的情况下,都要重复一遍上述的“操作”。截止到2021年6月,向某非法出售个人信息百余次,从中非法获利2000元。

无独有偶,巴州区某乡镇 通信营业厅工作人员李某(女,44岁,巴州区人)同样也是在为客户办理话费充值等业务的过程中,针对乡镇老人不懂手机的特点,“帮助”买卖微信群内的人注册账号,以此来获取“酬劳”。2020年12月至2021年6月,李某以出售他人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方式非法获利1200元。

目前,两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警 方 提 醒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