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春节期间城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7-01-20 17:57:0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为保障全市人民度过一个平安、祥和、欢乐的新春佳节,有效预防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火灾、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事故,减少城区环境噪声和大气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春节期间在城区实施烟花爆竹限制燃放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放时间:2017年1月26日(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至2月12日(农历正月十六日),每日上午9:00时至次日凌晨1:00时,允许在规定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

二、禁放区域:严禁在党政机关办公场所、车站、商场、医院、学校、广场、市级以上文物单位、军事设施、变电站、仓库、人口密集场所、管网井盖、加油(气)站、易燃易爆物品场所等周边100米范围内和其它明令禁止用火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三、限放区域:可在佛江路、中坝、黄家沟、桑园坝、污水处理厂段、回风北路空闲宽阔地带燃放烟花爆竹。

四、限放品种:禁止销售、燃放A级、B级烟花爆竹品种。允许销售、燃放C级和D级烟花爆竹产品中的喷花类、旋转类、玩具类、爆竹类、升空类、组合烟花类6大类。严禁个人燃放礼花弹、架子烟花、小礼花、吐珠烟花、擦炮、摔炮、药粒型吐珠产品,以及单发药量大于25g、内径大于30mm(1.2‘)的内筒型组合烟花、孔明灯等专业燃放类产品。

五、销售要求:严禁无证销售和超范围、超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向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烟花爆竹。

六、燃放规定:不得在居民楼房顶、楼道、阳台、窗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公共绿地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七、违规处罚:在禁放区域、限放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安监、环保、城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职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依法严格处理。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制止违规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燃放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劝阻和向有关部门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义务和权利。

监督举报电话:巴中市公安局:110,巴中市安监局:12350,巴中市环保局:12369,巴中市城管执法局:12319,市民热线:12345。

九、本《通告》自2017年1月25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 巴中市公安局
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巴中市环境保护局
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2017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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