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理疗按摩致骨折 诊所依法赔偿16000余元

2017-12-08 15:15:32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四川在线消息(佘朝礼 石静)近日,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张某诉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理疗诊所、被告李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由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某理疗诊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6800.31元;退还原告已交纳的按摩治疗费1320元;诉讼费500元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1月19日,家住巴州区东城街道的张某夫妇经朋友介绍到巴中市巴州区某诊所接受理疗按摩。12月2日,在该诊所经营者李某对张某腰部进行按摩治疗中出现弹响声,张某感觉腰部剧烈疼痛,李某给其佩戴了护腰带并开了口服西药。尔后张某腰部疼痛感日渐加剧,故于12月15日到巴中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CT影像检查诊断为“L3左侧横突远端线形骨折”,其住院共41天,花费医疗费用7280.31元。后因原、被告双方就赔偿事宜经多次协商未果,原告张某遂将该某理疗诊所及李某起诉至巴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及精神抚慰金共计41172.31元,退还原告已交纳给被告的医疗费2550元。

    巴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有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与被告某理疗诊所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某理疗诊所的经营者之一李某为原告提供服务时,造成了原告由相关证据证实的人身损害后果,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依法登记成立的某理疗诊所应当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被告抗辩“原告的损伤与被告的诊疗行为无关”,因未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而不予采信。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2000元,因其损伤程度未构成伤残而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应依据住院治疗发票和相关标准规定计算给付。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已交医疗费,应剔减原告治疗颈椎的费用670元和其丈夫开支的治疗费560元。巴州区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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