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杜林 记者 任鸿)1月23日,记者从巴中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该院依法以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对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副局长石某立案侦查。据悉,此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全省检察机关立案查办的首起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经查,2013年,犯罪嫌疑人石某在担任通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期间,在执行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案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杨某某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已涉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查之中。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