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男子在饮源地“毒鱼”致全城停水被提起公诉

www.scol.com.cn (2019-05-23 17:22:48)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高启龙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朱荣杰)“这个案子案情简单,但被告人付出的代价巨大!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官,深深感受到了肩上的责任重大。”刚从巴州区人民法院出来的检察院检察官邓敏说。5月17日上午,邓敏受巴州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派,前往巴州区人民法院出庭支持对“11·13”毒鱼事件被告人岳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11月13日,巴州区人岳某某为了增加收入、补贴家用,采取用药下毒捕鱼的方式,到大佛寺取水泵站上游饮用水二级保护区,将自行购买的30瓶“甲氰菊酯”农药投放至巴州区枣林镇青滩电站下游300米河段,造成巴中城区饮用水源被污染,出现大量鱼类死亡的现象。岳某某的投毒行为被当地村民发现,并立即报告给当地渔业部门,正在作案的岳某某被当场抓获。

    事件发生后,巴州区委、区政府第一时间在全城立即停止供水,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检测,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全城在14小时后恢复供水,岳某某的投毒行为给巴中圣泉水务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万余元。

    5月17日上午的庭审现场,邓敏宣读了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捕鱼,造成水产资源非自然减少和环境污染,致使巴中城区停水长达14小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最后表示对公诉人的指控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悔罪。

    邓敏还向法庭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破坏了引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环境,造成渔业资源的破坏,致使生态环境受损,且致使巴中城区停水长达14小时,严重影响到了巴中居民和企业的生产生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责任。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依法诉请巴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岳某某赔偿渔业损失400元;对野生渔业资源进行生态修复(增殖放流2000尾鱼苗或支付增殖放流费用3000元);被告人岳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庭上,邓敏围绕案件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发表了公益诉讼起诉意见,深刻揭露了被告人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检察机关提出的生态修复方案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详实举证。被告人岳某某当庭悔罪并表示愿意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其“毒鱼”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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