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法院发布4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0-06-08 15:25:56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马小米) 6月4日下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环境资源审判新闻通气会,会上发布了四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案例一:因排放养殖废弃物污染饮用水取水点被判污染环境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的丈夫蒲某某(另案处理)在通江县杨柏乡青山梁村2社开办了“通江县太平鑫源养殖家庭农场”,蒲某某未按规定处理养殖废弃物,多次在匀浆池装满时将其中的粪便、废水直接排放至农场外的荒地。2019年7月9日,工人刘某某(另案处理)按照被告人黄某某的安排,将粪便、废水排放至荒地,后废弃物外溢并流入巴州区花溪乡场镇集中式饮用水取水点,造成中断取水十二小时以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公诉机关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任意排放养殖废弃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造成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裁判结果

    通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养殖废弃物,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故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二:因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被判滥伐林木罪并责令栽种复绿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在本市恩阳区三汇镇四合院村2组、上八庙镇盘龙村3组以40至60元一株的价格购买武某某等四户村民自留山、承包田边的树。谢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工人共计采伐四户村民自留山、承包田边153株柏树,后雇车将采伐的树木运输到两木材加工厂出售,共计获利14000余元左右。经林业工程师鉴定:谢某在恩阳区三汇镇四合院村2组武某某家屋后自留山和上八庙镇盘龙村3组王某某等自留山采伐的129株柏树,属有林地、林木权属为个人,立木蓄积为26.9524立方米。后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巴中市森林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巴中市恩阳区农业农村局提出滥伐林木植被恢复方案。根据该方案,被告谢某应当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共计645株1级水杉苗木,且当年成活率必须到达90%以上。当事人谢某对该方案当庭认可并自愿在相关机构的监督下履行方案内容。

    二、裁判结果

    恩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谢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谢某滥伐林木的行为,面上看是滥伐百余棵柏树,实则是对长江上游水土保持的破坏,与当前国家主张生态保护从严的要求相悖,因此其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应承担植被修复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人谢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应当按照巴中市恩阳区主管林业工作部门的要求,在相关机构的监督下,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栽种1级水杉苗木645株,且成活率须达到90%以上。

    案例三:因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被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并责令增殖放流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等3人顺路在家中使用电瓶、逆变器、电线、渔网组装电鱼工具,后到通江县诺水河镇梓潼庙村临江河段内采用电击方式进行捕鱼作业。当天3被告人被通江县公安局诺水河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扣押违法电鱼设施一套,查获渔获物163尾。通江县诺水河梓潼庙村临江河段位于四川省通江县诺水河省级自然保护区,该水域为全年禁渔区。被告人何某某等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在诉前委托通江县水产学会作出《关于何某某等3人电击鱼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评估报告》确定本次电击鱼造成捕捞成鱼损失价值200元、繁殖鱼苗损失价值1125元、电击过程中造成其他鱼类幼体死亡损失价值2000元,合计渔业资源损失3325元;建议向四川省诺水河自然保护区临江河段投放价值3325元的黄辣丁鱼苗,以恢复该河段鱼类种群。

    二、裁判结果

    通江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3被告人在本案中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3被告人均主动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悔罪态度较好,可以酌定从宽处理。3被告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还造成生态环境破坏,至今未得到修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其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等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各判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扣押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通江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被告人何某某等3人按照通江县水产学会《评估报告》向四川省诺水河自然保护区临江河段投放价值3325元的黄辣丁鱼苗,以修复被破坏的生态;被告人何某某等3人就对水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在市级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案例四:因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被判非法狩猎罪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被告人安某某在南江县沙河镇洛坪街道以23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名为“捕猪王”的电器设备,后在其位于南江县团结乡安山村2社居住地附近的山林安装长度约400米的高压电网与该设备连接,用电击方式捕猎野生动物。截止2019年9月先后捕获四头野猪、五只毛冠鹿、三只果子狸,被告人安某某将其屠宰后部分已食用,部分储存于自家冰柜中。案发后,侦查机关在其家中将储存的动物制品及捕猎的电器设备予以扣押。经鉴定,上述动物属国家保护野生动物。

   二、裁判结果

    南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违反我国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在侦查阶段及法庭审理中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事实并结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评估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故判决:一、被告人安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被侦查机关扣押的野生动物制品及猎捕野生动物的电器设备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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