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频道 马小米
近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了3起“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一、袁某某申请执行龙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袁某某等人为龙某某将所砍伐的树木装车,在搬运中,袁某某不慎受伤,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袁某某本次所受损伤的伤残程度为玖级伤残,法院生效调解书载明龙某某应向袁某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
因龙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袁某某向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总对总”网络查控和到车管、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某某有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龙某某于2010年已与其妻离婚,后又于2020年4月在海南省海口市意外死亡,未获任何赔偿,也无任何遗产。本案债权无法获得实现。
典型意义
本案系涉民生案件,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实为不幸事件,如能得到及时赔偿,无疑是不幸中的“小确幸”。但实践中经常遇到雇主无赔偿能力,造成无法赔付。本案中,法院已穷尽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已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亦无义务承担人。针对申请人无法获赔的具体情况,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司法救济,传递司法执行的温度,彰显人文关怀。
二、杨某某、王某甲与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王某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原告王某甲、杨某某、杨某甲(案外人),由寿星村往曾口方向行驶至寿星村砂石厂路段时,在超越同向行驶的川Y29XXX号运输型拖拉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在诉讼中自愿达成协议,2015年2月11日该院以(2015)巴州民初43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由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杨某某、王某甲350000元(含已垫支的98307元)。
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甲向巴州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某已病逝。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房管、工商、证券、车管、不动产等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因车祸截肢丧失劳动能力,又有两个未成年小孩正在上学,全家靠其丈夫在附近打零工维持生计,家庭生活十分窘迫,已被当地村、社列为贫困户。执行法院报当地政法委给予司法救助4万元,帮助解决其生活中的具体困难。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因交通事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被执行人死亡,经法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具有“执行不能”的典型性。执行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理念,充分考虑申请执行人系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实际情况,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帮助申请执行人解决生活困难,有效破解困局。
三、邹某与董某某、李某、董某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南江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某某支付给原告邹某1100000.00元及利息,李某、董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董某某、李某、董某甲仍未履行义务,邹某于2019年10月10日向南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某某名下有房产一套,准备询价过程中,第三人董某乙提起执行异议,表明该房产不属于董某某,合议庭驳回执行异议后,董某乙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判庭判决该房产不属于董某某;被执行人董某甲、李某,二人履行部分后穷尽措施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董某某下落不明。执行法官详细告知申请人邹某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邹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执行法院穷尽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且已经履行完法律规定的程序,最终该案无法执行到位,属典型的“执行不能”。社会部分申请人将“执行不能”等同于“执行不力”,但执行工作就像医院看病,并不能“包治百病”,执行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疑难杂症”。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应增加风险意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誉和偿还能力,否则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针对此类案件,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