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晓琼 巴中频道 谭裕骑
近日,巴中市南江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撤销社区矫正对象缓刑案,首次就撤销缓刑案件邀请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南江县司法局进行公开听证。依法裁定撤销原刑事判决书对阎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对阎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12月24日,阎某因犯诈骗罪被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其居住地南江县司法局依法执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22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矫正期间,阎某无视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因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请假外出期间私自到非请假目的地,被南江县司法局给予两次警告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未按监管要求在“在矫通”APP签到。
2024年5月15日,南江县司法局依法向南江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同年7月10日,南江县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阎某、南江县司法局当庭举证质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当庭发表监督意见。
南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司法行政机关警告后仍不悔改,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