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这些新规将实施!

2021-11-30 11:22:49来源:四川发布编辑:徐浩程

12月即将到来

有一大波新规将实施

快来看看哪些与你我有关?

四 川

《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12月1日起实施

为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四川省政府同意,制定《 关于进一步做好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将业主同意比例调整为:有电梯增设意愿的业主,就是否增设电梯征求本单元全体业主意见,由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共七章六十七条,包括总则、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公共文化服务提供、社会参与、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条例》明确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强化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与管理、细化了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措施等。比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推动市(州)、县(市、区)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非遗馆建设。统筹推进乡镇村“两项改革”后半篇文章中的公共文化阵地建设,打造城市“十五分钟文化圈”和农村“十里文化圈”。

从12月1日起川渝两地间座机通话长途费正式取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印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便捷生活行动方案》精神,四川省通信管理局和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协调两地基础电信企业,将于12月1日零时起,正式取消川渝两地间座机通话长途费,实现全国首例跨省级行政区域固定电话通信资费一体化。按照实施方案,川渝两地之间以及四川省内各市州之间座机通话长途费取消,四川省内、重庆市内座机通话区间费下调,以上区域通话资费均降至0.15元每分钟或以下。预计每年为用户节省通信费用约3000余万元。

全 国

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地下水管理条例》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地下水管理,《条例》从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条例》提出,除特殊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在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制开采区内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制度。强化对污染地下水行为的管控,禁止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等行为。

1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全程电子化审批

农业农村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对“从国外引进农业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等11项行政许可事项(含部分子项或许可情形)实施全程电子化审批。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交纸质申请表和申请资料,可通过农业农村部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申请并上传电子版申请资料,在平台中即时查询受理和审批结果信息。农业农村部根据网上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将发布公告或发送证书、批件。

《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电动车组救援制动指令转换装置》等12项铁道行业标准,其中新制定标准7项,修订标准5项,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此次发布的12项标准为机车车辆、通信信号专业的技术标准。标准的制修订为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应用提供了技术依据,对保障铁路运营安全和提高产品质量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由于全部技术内容已纳入其他已发布实施的铁路技术标准中,即日起《铁道车辆非动力车轴设计方法》(TB/T 2705—2010)等10项铁道行业标准废止。公众可登录国家铁路局政府网站主页《标准规范》栏目查询相关信息。

这10类36种渔具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使用

为加强长江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推进水域生态修复,依法严惩非法捕捞等危害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农业农村部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范围禁用10个类别36种具体渔具,切实保障长江禁捕工作顺利实施,该目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单船拖网等十四种渔具的通告(试行)》(农业部通告〔2017〕2 号)同时废止。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正式施行

国家药监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自2021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获准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药品注册申请人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规范》明确,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建立药物警戒体系,通过体系的有效运行和维护,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基于药品安全性特征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安全风险,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持有人和申办者应当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协同开展药物警戒活动。鼓励持有人和申办者与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相关方合作,推动药物警戒活动深入开展。

《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附加监管规定》共五章二十二条,包括总则、附加监管要求、恢复与处置计划、审慎监管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明确附加监管指标要求,包括附加资本、附加杠杆率等。二是明确恢复与处置计划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要制定集团层面的恢复计划和处置计划建议,并按规定提交人民银行牵头的危机管理小组进行审查。三是明确审慎监管要求,包括信息报送与披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公司治理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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