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动实施容错纠错机制,四川自贸试验区为探路者“松绑减压”

2024-05-24 09:42:20来源:川观新闻编辑:殷鹏

川观新闻记者 陈碧红

为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鲜明导向,进一步推动四川自贸试验区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近日《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工作办法》正式印发实施。该办法提出,将宽容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探索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的偏差和失误,但须与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偏差、失误有“边界”

把无意过失与明知故犯区分开来

2017年,四川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过去7年间,四川自贸试验区立足内陆、承东启西,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加快建设高水平高标准自由贸易试验区。截至2023年底,四川自贸试验区已形成800余项制度创新成果,14项改革试点成果在国家层面复制推广,七年间新设企业27万户,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对外开放度、投资竞争力显著增强。

今年以来,四川自贸试验区加快实施自贸试验区对标领航行动,加速推动四川自贸转段转型、深化升级。此次启动的容错纠错机制,旨在为广大干部和工作人员在更广领域、更深层次开展探索“松绑减压”,努力建设更高水平自贸试验区。

办法指出,容错纠错机制是指四川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上述领域建设和改革创新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失误错误,未能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但没有为个人、他人或者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情形,经认定可以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督促当事人、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和纠错纠偏。

四川自贸办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容错纠错遵循“坚持干事创业,鼓励改革创新”“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坚持防错、容错、纠错并重”“以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章党规党纪作为衡量标准”等四大原则。其中,既鼓励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管理机构及公职人员积极探索、试验、改革和创新,宽容其在探索创新中出现的偏差和失误,同时又明确了偏差和错误的“界限范围”。

“须把改革中因先行先试、缺乏经验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该负责人说。

办法同时强调,要加强法治保障,提升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规范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改革创新举措的合理性、可行性论证机制,完善失误错误风险预警监督机制,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改,强化源头预防。此外,要坚决防止逾越底线、触碰红线,从实际和需要出发,实事求是、辩证甄别,实现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

同时符合六项条件

这些具体情形应当予以容错

办法明确指出,容错必须符合六项全部条件,缺一不可。

这六项条件分别是:遵纪守法,即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没有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的禁止性规定;改革创新,即基于改革创新要求,符合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开展的制度创新;勤勉尽责,即对出现的偏差或失误,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负面影响或损失等,主观上没有故意,且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出于公心,即没有为个人、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程序正当,即决策过程符合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相关程序要求,或紧急情况临机处置且事后及时履行了报告程序;知错就改,即对已发现的偏差或失误,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减轻损失和影响,未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

具体哪些情形应当予以容错?办法中,详细列出了以下七种:

一是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改革试点任务,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在实施过程中出现失误错误的。

二是对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在制度集成创新等探索性工作中,因政策界限不清晰,出现失误错误的。

三是为创建一流营商环境,提高效能、方便群众和市场主体,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服务优化、监管改革,因无先例可循、经验缺乏等,出现失误错误的。

四是为推动贸易投资便利、金融开放、产业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失误错误的。

五是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发展,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未达到预期效果,出现失误错误的。

六是在推进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因情况特殊复杂或者不可抗力等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错误的。

七是为推进自贸试验区、协同改革先行区建设发展,进行其他探索试验和改革创新,且符合容错纠错原则和条件的其他情形。

“符合容错情形和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容错程序,调查核实一般于启动容错程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认可认定结果的,可以向上级管理机构或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该负责人表示,对经认定可以容错的,管理机构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不予、免予追责问责或者从轻、减轻追责问责。管理机构移送党委(党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责任追究机关处理的,可提出明确的容错建议,但不在追责问责决定前作出结论性认定和开展反馈、通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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