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运输领域
车辆挂靠经营与雇佣驾驶模式较为常见
但由此引发的安全责任纠纷也日益凸显
当车辆因驾驶人员操作疏漏引发事故
损失赔偿责任该如何界定
请看今日案例!
以案释法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3日,喻某将自购载重15吨自卸货车挂靠于重庆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并签订《车辆代管服务合同》。2024年2月起,吴某受雇于喻某,负责驾驶该车辆,喻某安排其从事渣土转输工作。
2024年7月31日下午,吴某完成当天运输任务后,将车停放于距项目部停车场约300米外的位置,未关闭车辆总闸便离开。当日17时许,车辆发生自燃。
事故发生后,吴某在与案外人梁某的电话中承认火灾当天未关闭货车总闸。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排除雷击等天气原因及自燃物质,指出车辆起火时门窗锁闭、无暴力破坏和助燃物质痕迹,燃烧痕迹由内向外,起火部位为驾驶室,起火原因为车辆线路短路、故障引发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为30000元。此后,喻某与吴某就车辆火灾受损处理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侵害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消防部门鉴定显示,火灾直接原因是线路老化短路,但吴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应对车辆车况有所了解,却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停车后未及时关闭货车总闸,对车辆线路短路、发热起到加剧作用,是火灾发生的一定诱因。
审理中,吴某主张案涉车辆为报废车辆,经法院调查,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该车辆未达报废标准。吴某又辩称下车后关闭了总闸,但与证人证言及事实逻辑不符。
综合考虑涉案车辆火灾后的烧毁程度、购买时的实际价格、火灾时距购买时间、行驶里程、本身折旧率等因素,法院酌定被告吴某承担30%的责任,喻某自行负担其余70%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车辆挂靠运输公司并雇请人员从事运输工作时,驾驶员需遵守操作规程,严格履行车辆使用后的安全检查,如断电、熄火等,发现故障应及时报告雇主,若因疏忽未尽到车辆管理职责,需对车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案中,火灾发生时间在下午,且正值炎热时节,车辆经一天行驶温度较高,停车后驾驶员务必检查车况、关闭总闸,以避免不必要损失。作为雇主及车辆所有权人,应加强车辆定期维护,消除安全隐患;被挂靠的运输公司,应完善安全培训并留存记录,避免因管理漏洞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