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人人有责。近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公布因举报被查处的两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案例中,举报人按照有关奖励办法获得了相应举报奖励。
案例1
举报烟花爆竹专卖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
平昌县奖励举报人3000元
今年4月17日,平昌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经平昌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核查发现,该县兰草镇苟萍烟花爆竹专卖店经营者苟萍,在许可经营场所以外的平昌县兰草镇胜利街175号日用消费品经营部内储存、销售烟花爆竹产品,存在擅自变更烟花爆竹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且其未重新办理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举报内容属实。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平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平昌县兰草镇苟萍烟花爆竹专卖店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平昌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平昌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000元。
案例2
举报加油站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通江县奖励举报人3000元
今年3月,通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通江县中航加油站工作人员在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情况下,于加油机旁出示手机收款码,让客户手机扫码支付和加油员未穿着全套防静电服等违法行为。经查,该加油站工作人员在加油过程中存在以上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属实。工作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通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通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有关规定,通江县应急管理局奖励举报人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