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马利民
近日,四川省巴中市两级法院审结一起家电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家因未披露电视机系展示机的关键信息,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法院终审判决其向消费者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为消费者维权撑腰,也为经营者敲响诚信经营警钟。
2024年11月,陈某因新房装修需要,与平昌某电器公司协商以抵扣债务的方式,购置了一台1.1万元的冰箱和一台1.25万元的电视机。11月23日陈某收货后,发现所购电视机包装陈旧,经扫码查询,该电视机生产日期为2018年,并非全新商品。陈某随即与商家沟通,此时商家才承认该电视为商场展示机,并恳请陈某不要退货,遭到陈某拒绝。陈某将电视机快递退回时,商家却拒绝签收,双方就退货事宜协商无果,陈某遂诉至平昌县人民法院,要求商家退还电视机货款1.25万元,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平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展示机因拆封使用过存在贬值情形,其属性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选择和真实意思表示,属于经营者应当主动披露的关键信息。该案中,被告电器公司作为专业家电销售经营者,明知案涉电视机为展示机,却在销售过程中故意隐瞒该事实,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陈某陷入错误认识,误以为购买的是全新电视机并订立买卖合同,该行为已构成消费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全额退还陈某电视机货款1.25万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3.75万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电器公司不服,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巴中中院二审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承办法官介绍,本案是经营者隐瞒商品展示机属性构成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例,明确了展示机属性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核心范围,对于直接影响消费者选择权和真实意思表示的商品信息,经营者负有法定的主动披露义务。
当前消费市场中,部分经营者为谋取不当利益,将展示机、临期品等特殊商品冒充全新商品销售,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本案的判决,不仅依法维护了消费者陈某的合法权益,更向市场释放了“诚信经营是底线,欺诈消费必担责”的司法信号,明确经营者故意隐瞒商品关键信息致使消费者作出错误购买决定的,将依法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仔细查验商品生产日期、包装完好度等信息,留存好购物凭证,若遭遇权益受损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产品信息,共同营造安全、诚信、放心的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