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宠物坠楼砸损车辆引纠纷 法院依法厘清权责定分止争

2026-10-10 10:57:4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殷鹏 

杨杰 巴中频道 谭裕骑

高空坠物隐患屡禁不止,除人为高空抛物外,宠物高空坠落也极易引发财产损毁、人身伤害等安全事故。近日,巴中市南江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只宠物猫高空坠落砸损车辆天窗,猫主人拒不担责,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双方按比例承担损失。

据悉,2025年11月,市民严某将车辆送至当地一家汽车养护中心维修。因车辆进水需晾晒零部件,养护中心工作人员擅自将车辆停放在门店前的人行道上。该路段设有明确的禁止停车标识,且紧邻高层居民楼,存在极大的高空坠物安全隐患。

同年12月3日下午,一只宠物猫从高层住户楼上意外坠落,径直砸中停放于此的车辆,导致车辆天窗骨架变形、配套设备损毁,无法正常使用。事故发生后,小区物业随即在业主群发布寻主通知,住户姚某主动认领坠楼猫咪,将其送医救治,并第一时间与汽车养护中心协商赔偿事宜。经专业机构定损,车辆需整体更换天窗总成,维修费用共计5000元。

然而后续协商中,姚某突然反悔,辩称涉事猫咪是流浪猫,自己仅为临时投喂,并非猫咪饲养人,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汽车养护中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核心争议聚焦两点,一是责任承担主体认定,二是赔偿责任比例划分。”南江县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相关法律,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姚某在猫咪坠楼后主动认领、送医,还主动对接协商赔偿,一系列行为足以证明其是猫咪的实际饲养人和管理人,依法负有看管、约束宠物的义务,其“临时投喂、并非饲养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针对责任划分问题,法院指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责任。涉案车辆停放区域为禁停人行道,汽车养护中心明知此处禁止停车,且毗邻高楼、坠物风险极高,仍违规停放车辆,大幅放大了财产受损风险,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综合全案事实、双方过错程度及事故因果关系,法院最终依法酌定,猫主人姚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涉事汽车养护中心自行承担3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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