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 巴中困难学生资助分档发放

2019-10-09 14:59:13来源:巴中日报编辑:高启龙

记者 陈杨

   日前,我市教育、财政、扶贫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巴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以更加条理化、精细化的规定予以明确,并规定纳入认定的学生为在全日制中职(技工)、普高、初中、小学、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幼儿或学生。

   据市贫困学生救助中心负责人介绍,按照国家、省相关精神,要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首先要做到精准识别。在此之前,我市对困难学生的认定一般根据证明材料,但由于缺乏统一的分级标准,资助也一个尺子、一个标准发放。《办法》进行分级后,根据“应享受助学金政策总人数不变、平均资助标准不变、总体补助金额不变”的原则,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将改变以前2000元的统一标准,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困难学生”“一般困难学生”三档不同的金额进行发放。

   据了解,我市拟于明年开始分档发放,目前分档方案还在进一步细化中。随着《办法》的实行,将为我市教育领域扶贫中精准识别奠定基础工作,从而使教育资助更加精准、公平、阳光。

  七部门协作 认定数据统一共享

   困难学生如何认定?由什么程序认定?《办法》规定,认定标准统一的前提下,在认定内容、程序、方法透明公正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引导学生如实反应家庭情况,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具体认定工作中,市、区县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七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做好系统对接和信息交换共享机制,进一步整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资源,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学生信息与民政、扶贫、退役军人事务局、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人口等信息定期、动态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对于不同属性的困难学生,由相应单位核准认定,例如: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负责认定,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学生、孤儿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由残联负责认定,伤残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家庭子女由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认定,有关单位和学校加强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的同时,不允许泄露学生信息。

  学校建立三级认定机构 每年认定一次

   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校要建立三级认定机构,即校级认定领导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初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办学规模,参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的三级认定机制,建立健全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工作机制。三级认定工作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校级认定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政教处负责人、后勤(总务)处负责人、年级主任、资助工作人员等担任成员。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委员会代表等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能是评议小组成员。

   《办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每学期学校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认定工作流程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五个环节。区县、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程序。

   学校要通过校园公告栏张贴、班会、家长会、发放告知书等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巴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和巴中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

   学校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0前,学校应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每学期涉及调整的学生要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看点

  三档认定让资助更精准

  本报记者 陈杨

   《办法》规定,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是《办法》的亮点。

   1.“特别困难学生”,要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之一: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含已脱贫);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孤儿;

   经县级及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

   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

   2.“困难学生”,要符合以下五个基本条件之一:

   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由市、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认定的伤残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等优抚家庭子女;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慢性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或父母一方失去劳动能力的;

   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变故等)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一般困难学生”要符合以下三个基本条件之一:

   家庭成员中有长期患病,需要专人照顾,家庭负担较重的;

   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稳定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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