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巴中一人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21-03-19 16:22:28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唐欣巴中频道 马小米

2021年3月15日,南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对被告人王某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0年5月23日21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五羊”牌二轮电动车,在南江县滨河西路蓝水湾小区门口挂撞上路人何某,造成何某左小腿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2.3mg/100ml,属醉酒驾驶;王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鉴于已涉嫌危险驾驶罪,法院对王某做出了有罪判决。

法官提醒:根据2019年4月15日开始实施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标准为:时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不超过55kg;有脚踏骑行能力;电机功率不大于400瓦;电池标称电压不大于48伏。超过上述标准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目前,市面上大部分电动车是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一旦电动车被鉴定为超标电动车,则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希望广大驾驶员不要抱任何侥幸心理,自觉做到酒后不开车,守法安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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