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这些地方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2019-09-16 16:17:36来源:巴中日报编辑:高启龙

   “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城区50米内、乡镇20米内),医院、党政机关、幼儿园内部,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属于违章建筑或待拆迁建筑场所内经营的,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9月1日起,《平昌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规定》明确指出上述地方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根据《规定》,平昌县行政管辖区域内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简称“零售点”)时,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城区繁华街道距离不得低于30米、一般街道距离不得低于50米、乡(镇)街道距离不得低于20米、城乡结合部距离不得低于20米;统一规划的封闭式城镇住宅小区内零售点每300户设置1个,总数不得超过3个;农村自然村或聚居地,按照每村(地)1个的原则设置零售点,常住人口达300人的可增设1个,后每增300人可增设1个;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站内、火车站内和旅游景区内,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封闭的综合性集贸市场、农贸市场按照“一址一证”设置零售点,总数不得超过3个;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大型建筑工地可设置1个零售点;具备安全措施保障或已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加油站内的便利店可设1个零售点。(记者 李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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