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巴中中支提醒你:“断卡”行动全面开展,请保管好你的银行卡

2020-11-27 15:42:49来源:四川在线编辑:高启龙

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会议决定,全国警方将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这也被网友称为史上最严的全国“断卡行动”。人行巴中中支提醒:请广大群众不轻信来历不明的电话、短信、邮件和互联网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支付宝、微信等与个人安全和财产的相关信息。

 

一、“断卡”行动断的是哪些卡?

    1.手机卡。既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

    2.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还包括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用的支付宝、财付通等都是银行支付机构账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第三方支付。

二、断卡”行动的打击目标?

1.开卡团伙。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2.带队团伙。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3.收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4.贩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三、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的后果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需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二)实施信用惩戒。

自2019年4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惩戒期满后,受惩戒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新开立账户业务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加大审核力度。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1.五年内限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被惩戒的人,五年内用不了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联云闪付,无法使用支付宝购物、微信付款、微信发红包、京东购物、美团消费等,所有消费场景都必须使用现金,如乘公交、超市和商场购物,给家里人转钱也只能到银行柜台上排队办理…就连骑共享单车都是一种奢望。

2.在个人征信记录上留下污点。一旦被惩戒,以后申请房贷、车贷、信用卡等都会受到影响。电信诈骗犯罪团伙往往把受害人比喻成“韭菜,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人员,就是给骗子递上镰刀的人,是“帮凶”,等待的将是法律制裁和信用惩戒。(人行巴中中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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