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身边的“霸王条款”

2014-03-13 10:20:58来源:巴中晚报编辑:李正勇

今年3月15日起将正式实施的新《消法》,明确规定了“霸王条款”无效的同时,对个别不良商家的行为进行了规制。目前,巴城市场还有哪些“霸王条款”在盛行?在"3.15"来临之际,记者走访调查发现,饭店、餐馆收取“1元钱消毒餐具费用”、“宴席包桌不提供发票”的现象依旧存在,KTV、茶楼、美发店等场所依旧有不少“霸王条款”。

餐馆提供消毒餐具每套收取1元钱

案例:9日,市民陈敏和朋友在胡家巷一家中餐馆就餐,结账时发现账单上多出了4元钱。问及原因,餐馆收银员表示“消毒餐具成本费1元”,4套刚好4元。

“到餐馆吃饭,商家提供碗筷是份内的事,为什么要转到我们消费者头上?”陈敏说。

记者走访:当日,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走访了巴城部分饭店、酒楼、火锅店、中餐馆发现,像江北宾馆、恒丰、明珠等大型饭店给客人提供的都是自己店内的餐具,“1元钱一次性消毒餐具”主要用于中小型餐馆,并收取1元钱的消毒餐具费。对此,不少餐馆老板表示,店里向客人提供的一次性消毒餐具,是他们从专门的一次性消毒餐具公司购买的,只是向顾客收取了成本费而已。

部门回应: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指出,消费者到餐厅就餐,与餐饮企业间等于签订了一份就餐服务合同。为消费者免费提供餐具,是餐厅应当履行的义务。当然,如果餐饮企业在提供免费消毒餐具的同时,又提供收费消毒餐具,由消费者自行选择以满足个性化要求,亦属合理市场行为。

一壶茶加杯要加钱

案例:近日,市民王浩和4个朋友到巴人广场附近一茶楼喝茶,朋友点了一壶花果茶,一壶茶只配两个杯子,多加一个杯子就要加10元钱。为此,王浩有些想不通,“既然消费者在茶楼喝茶,茶楼就有义务提供杯子,不应收取空杯费。”

记者走访:记者走访了解到,不少市民都有过上述经历。对此,大部分商家解释:加杯会加收钱,目的是预防多人只消费一壶茶。此外,记者调查还发现,像喝壶茶收空杯费、卡座设最低消费等这样的消费潜规则,在巴城的茶楼、咖啡厅中普遍存在。

部门回应:江北开发区工商分局消委会秘书长何鉴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遭遇这些潜规则时不必‘埋单’,可向消协以及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美发店使用毛巾收费一元

案例:11日,市民王女士去吊桥街一家规模较大的美发店洗头。洗发前,店员并未提前告知需另外加收1元“毛巾使用费”。结账时,除了必须收取的洗剪吹费用外,店员让另付1元“毛巾使用费”。“毛巾不是自己店里提供的,都是外面厂家通过消毒后送过来的,他们得向我们收这1元钱。”店员说。

记者走访:记者走访了状元桥街、西华街等多家美发店发现,只要进店消费,都会向顾客收取1元钱的“毛巾使用费”。记者随机采访了5位从美发店出来的顾客,他们均表示被收取了1元“毛巾使用费”,且洗发剪发前无人提醒,等结账时才被告之。

部门回应:苟载册告诉记者,理发店向顾客提供免费毛巾理所应当。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遇到收费项目要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有权自由选择商家提供的商品,如果在顾客事前不知情的情况下,美发店硬要收取这1元“毛巾使用费,就是”霸王条款“,消费者可以拒绝这种乱收费行为并向消协投诉。

宴席包桌不提供发票

案例:家住南池东路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几天前,她结婚时在巴二中对面一家饭店包了40桌。结账时,当她向该饭店索要发票时,却被告知“包桌已经优惠过了,不能再开发票;如果非要发票,那就要加钱”。对此,她疑惑,饭店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记者走访:记者在街头随机采访了30位有过在饭店、酒楼包席经历的市民,大多数市民表示在结账时,店方均没有提供发票,或在订席时就会告知他们,包席不会提供发票。如果追问原因,答复与上述说法大致相同。

部门回应:巴州区工商局消保科科长苟载册表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因此,无论是否包桌,都应该出具发票。同时,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商家不开发票,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变相的逃税行为。”

KTV设包间最低消费

案例:一周前,家住回风的市民刘聪请朋友到回风一家大型娱乐会所唱歌,开的是380元的迷你包,喝了2打220元/打的啤酒,结账时发现竟消费了692元。追问原因,工作人员称,迷你包最低消费380元,其中包括例配一个价值88元的果盘、2份价值60元的小吃、一盒20元的纸巾,剩余数目才用于酒水消费,再加上外围服务按100元收费,共计692元。“不仅设置了最低消费,而且不能自主支配这部分钱的用途,这不是强制性消费是什么?”刘聪说。

记者走访:记者走访了巴城多家娱乐会所发现,除了部分小型KTV在实行实际消费制外,“最低消费”已经成为巴城娱乐会所的潜规则,其中还有不少高达2000多元的“最低消费”。

部门回应:对此,工商部门指出,这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不合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其含义包括: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在控制范围内违反消费者意志的选择,是一种消费者不能充分行使权益和自由的选择,商家规定这种消费形式,纯属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将专项整治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市工商局12315中心副科长郭北川告诉记者,2012年,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市消委会开发区分会对江北片区餐饮行业最低消费和谢绝自带酒水进行了全方位的行政指导与集中整治之后,江北片区餐饮业主已基本取消“最低消费”和“谢绝自带酒水”行为,但在其他县、区依然存在“最低消费”和“谢绝自带酒水”的现象。

该局消保科科长刘礼林介绍,为更好地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行业自律,履行社会责任,市工商局决定在“3·15”期间面向全市所有提供餐饮服务的酒店、饭店、餐馆、咖啡厅等场所,开展取缔餐饮业禁止自带酒水和包间最低消费等行为的专项整治。整治内容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利用店堂告示、用餐须知等明示或暗示格式条款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重点查处“禁止自带酒水或收取开瓶费”、“包间最低消费”、“收取餐具消毒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

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市民遭遇到“霸王条款”时不要忍气吞声,一定要及时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蒲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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