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法院2014年十大刑事典型案件

2015-03-02 10:49:34来源:巴中日报编辑:林霜

   1.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4年3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陪其子米某某到大佛寺处河边玩耍,后张某叫其子回家,米某某不从,并与张某发生口角,张某将米某某掐倒在地,张某准备离开时,米某某抓住张某的衣角,张某在挣脱中致米某某滚入河中,张某未对米某某施救离开现场,致米某某溺水死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张某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孙金龙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的核心是对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有两种,一种是直接故意,另一种是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张某作为米某某的监护人,应当对米某某的人身安全尽到保护义务,她明知米某某坠入河中,会发生死亡的后果,但她未予救助,放任了米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故意犯罪。法院考虑到张某能够认罪悔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丈夫、公婆对张某表示了谅解,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2.李某安绑架案

基本案情: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李某安因打电玩游戏输了钱无法对家人交代,遂起意绑架他人勒索钱财。在预先购买作案工具封口胶带及小型鞭炮等后,便以放鞭炮为名将被害人向某某(男,6岁)骗至通江县大操坝旁的“团圆大酒楼”负二楼,用封口胶带将被害人手脚捆住。为防止其哭闹,又用手帕堵住被害人的嘴并用封口胶带将嘴巴缠住,并将被害人放进了墙壁的夹层里面。随后打电话向被害人亲属索要十万元赎金。在被害人亲属及时报案后,2014年1月27日23时许,通江县公安局民警将李某安抓获并成功解救出被害人。一审以被告人李某安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鲜爱萍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年近四十岁的被告人由于痴迷电玩游戏赌博机,在输钱后因无法向家人交代而临时起意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并将绑架对象选定为年仅六岁的未成年人。后在公安机关的全力追捕下,虽成功解救出被害人,却给被害人身心健康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结合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及到案后的认罪态度等情况,依法对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结果。

  3.陈某珍、赵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基本案情:陈某珍因怀疑其嫂刘某系被他人殴打致死,便召集陈氏家族人员商议到公安机关讨说法,后组织了三十余人到公安机关门口磕头、放鞭炮、烧纸钱、举照片。期间,赵某积极参与相关行动。导致众多群众围观,致使义阳大道交通中断长达二小时以上,车辆被迫绕道,民警进出的通道被堵塞。同时,也使该地段经商的业主营业收入减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陈某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判后,陈某珍提出上诉,二审经过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点评(杨安四川立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之一,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与造成严重损失二者必须同时具备。损失既包括有形的物质损失,也包括无形的智力成果、社会利益和政治利益等损失。陈某珍组织陈氏家族众多人员以为刘某的死讨说法为由到公安局门口闹事,赵某积极参与,造成大量群众围观,义阳大道交通中断长达二小时以上,公安局进出通道堵塞,无法办公办事,经商业主营业收入减少。二人的行为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已经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4.刘某、何某等37人聚众斗殴、非法持有毒品、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2014年10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怀疑何某在KTV调戏其女友,发生肢体冲突后,刘某处于下风,为了找回面子,被告人刘某邀约王某某等人准备对何某进行报复,在“碧海云天”茶楼下,刘某等人被事先埋伏在此处的何某一方追砍。刘某不服气,遂邀约陈某财等人在一茶馆商议与何某火拼未果,随后刘某等人到新华街运动巷附近对何某一方的王某阳等三人拳打脚踢,事后,被告人刘某向何某提出挑战,要求火拼,并邀约陈某财等人,而被告人何某则邀约夏某等人,双方相约在安家坝大桥进行火拼。21日凌晨,双方人员共30多人在安家坝大桥手持砍刀、木棒等相互砍杀,造成部分人员受伤,其中重伤1人、轻微伤6人,损坏出租车1辆,后因民警及时赶到,双方人员逃离现场。通过审理,对刘某等分别以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审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检察机关没有抗诉。

案例点评(丁怀宝四川百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所涉及的聚众斗殴案件是平昌近年来审理的人数最多、影响范围最大的聚众斗殴事件,本案三十多名被告都被判处2年至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使被告人受到应有的惩罚,其中未成年人就有十名,90后占大多数,多数被告人无业,缺少管教,文化程度偏低等。他们出于“哥们”义气,随意挑战法律,藐视法律,从而造成恶势力的滋生。通过对本案的公开判决,净化了社会风气,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5.被告人何某强犯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何某强在担任巴州区回风街道办事处大佛寺村党支部书记期间,按照区政府的安排,负责该村拆迁安置房的统建工作,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非法收受他人现金23.6万元人民币,为他人谋取利益。2014年1月初,何某强伙同该村委主任李某林、村文书何某政、村妇女主任兼出纳何某艳,将攀枝花路桥桃园至巴中高速公路LJ19标段项目部支付给大佛寺村的村道路损毁赔偿款26万元中的18万元进行私分。何某强从中非法侵占5万元。

案例点评:(彭才勇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首先,受贿罪具有特殊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这一主体的特殊性要求对该罪名与一般经济犯罪区别对待。第二,受贿罪侵犯的客体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既有公家公职人员的廉洁性,也有社会道德风气,一些严重的贪腐犯罪还可能给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因此,不能将贪腐犯罪等同于一般的经济犯罪。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强虽犯受贿罪及职务侵占罪,但其具有自首情节。一贯表现良好。其亲属已代为退清了犯罪所得。社会危害程度一般。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近年来,基层干部犯罪频发,本案具有典型性,能够起到很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6.被告人田某福犯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邓某、郭某文犯销售伪劣商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田某福联系广东假冒卷烟生产商购买假冒卷烟,被告人邓某、郭某文在巴中接货并仓储。2013年11月28日,陈某勇运送中高档假冒伪劣卷烟660条与邓某交易,邓某将假冒卷烟运送至仓库时被查获。同时查明,邓某、郭某文在租住地、新建住房存储假冒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386310元;田某福在“国度酒业”门市部存储假冒伪劣卷烟价值75310元。田某福从贵州购进假冒“贵州茅台酒”、“五粮液”、“剑南春”、“国窖1573”等白酒467瓶,价值296520元。通过审理,以被告人田某福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1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6万元;以被告人邓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7万元;以被告人郭某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案例点评(王中巴中市恩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是影响国计民生的犯罪,不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还会损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人民法院既对各被告人判处了自由刑,也加大了对财产刑的判处,不能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通过对本案的判决,警示那些准备以身试法的人不要心存侥幸,一旦触犯法律,有可能人财两空。

  7.周某发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周某发系四川通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其隐瞒无足够资金开发“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无力偿还高额借款的真相,以“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需资金周转和购买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小竹园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名,承诺用“阳光四期(西城豪庭)”项目房屋抵押,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诈骗赵某芳、闫某甫等239人集资款11543.1616万元。巴中中院以被告人周某发犯集资诈骗罪,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依法追缴被告人周某发违法所得全部,依法返还被害人。

案例点评(杨俊涛巴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集资诈骗者往往采取高额利率、虚假承诺诱惑社会公众交出财物,且案发后集资诈骗者的财产一般都很难足额退赔被害人,提醒广大民众守好自身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不要被高额利息诱惑而被骗,人民法院在处理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时,将按被骗财物比例进行退赔被害人,人民法院亦不会保护被害人期望的利息,被告人支付给被害人的利息将抵扣本金。

  8.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系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2年12月以来,张某以鸡胸脯肉冒充牛肉,用以生产加工“牧羊古城”牌芝麻牛肉,先后在市场销售金额共计94080元,案发时尚有25834元产品未予销售。同时张某在2013年1月至5月期间,在明知他人与该公司无产品交易的情况下,提供他人身份证信息,指使该公司检验员张某平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以收购农产品的名义多次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04张,总计金额177496元,用于抵扣该公司销项税23074.48元。通过审理,以被告人张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张某平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处罚金5万元,犯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罚金3万元,决定并处罚金8万元。

案例点评(涂鸿君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系单位犯罪。《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不仅要对单位处以罚金,还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案被告单位南江县时缘食品有限公司以鸡肉冒充牛肉,数额已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故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张某和张某平也分别判处了刑罚。

  9.张某故意杀人案

基本案情:2013年8月中旬,被告人张某与其妻子朱某菊在外务工期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期间其妻妹通过电话劝说朱某菊,张某得知妻子与妻妹手机通话内容后表示不满,并于同年8月18日从务工地回到南江县关路乡老家。2013年8月18日至21日期间,张某多次发送短信威逼、辱骂其妻朱某菊。同年8月21日上午,张某在南江县关路乡街道租住屋内与朱某菊通电话再次发生争吵后,因担心朱某菊与其离婚,便产生与其子朱某洲(11岁)、女朱某玉(7岁)一起死亡的念头,并将此想法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告知朱某菊,之后便带着朱某洲、朱某玉到关路乡街道购买了5瓶甲氰菊脂(农药)回到关路乡老家住宅。张某使用砖块、钢钎撬开住宅二楼客厅房门,将朱某洲、朱某玉带至朱某玉的卧室内,将房门反锁,采用语言威胁的方式,强行要求朱某洲、朱某玉与其一同喝下甲氰菊脂,被告人张某昏迷后,朱某洲、朱某玉感觉难受,挣扎呼救,随后被其亲属及村民发现将3人送往医院救治,脱离生命危险。法院审理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点评(蔡泽生四川洪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案是“自杀”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张某作为两个未成年孩子的父亲,为发泄对妻子的不满情绪,置两个未成年人的生命于不顾,强迫自己的子女服毒自杀,主观上具有直接追求朱某洲、朱某玉死亡的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保护子女的生命、健康是每一个父母应尽的义务。俗话说,虎毒不食子。法院考虑本案属犯罪未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是正确的。

10.周某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秦某科非法持有毒品罪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17日,被告人周某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与被告人秦某科、程某一同进入周某租住的成都市某房屋。随后蒋某君也来到周某的住处。在四人进入周某租住的住处后,周某提供甲基苯丙胺片剂由四人共同吸食。守候在门口的公安民警迅速进入室内将四人控制,经现场勘查和搜查,在周某租住的住处共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5524.9克,在周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7克、甲基苯丙胺1.2克。秦某科扔在地板上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经称重为564.4克,在秦某科身上搜出麻古18.2克。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秦某科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点评(李毅四川九朝律师事务所律师):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呈直线上升之势,虽然禁毒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禁毒工作形势依然较为严峻,特别是甲基苯丙胺、“麻古”、“摇头丸”、“K粉”等合成毒品比例迅速上升,成为犯罪新动向。全市两级法院对毒品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快、从重予以打击,本案被告人周某非法运输毒品“麻古”5524.9克,秦某科非法持有毒品“麻古”582.6克,社会危害性极大,并系建市以来审判的毒品犯罪数量最大的一起案件,中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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