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再次提高我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
我市2016年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6849元。据测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1795元提高到1952元,每人每月提高157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1436元提高到1562元,每人每月提高126元;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1077元提高到1171元,每人每月提高94元。
据悉,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社会平均工资出现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作调整。(记者欧阳常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