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再一次性缴费

2018-08-07 16:33:39来源:四川农村日报编辑:高启龙

    近日,记者从省政府官网获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调整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办法,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长远生计按以下办法保障。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照《社保法》及现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中,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按年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后仍不具备职工养老保险养老金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原则上纳入居民养老保险;征地时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且从未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纳入职工养老保险。
   负责征地安置的政府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以批准征地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不超过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各地按照 “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对征地时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生活补贴。发放对象为:征地时已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征地时男满46周岁、女满36周岁,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至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
   生活补贴标准按被征地农民达到享受生活补贴条件时领取的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当年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指数0.6的参保人员计发的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间的差额确定,随基本养老金调整而相应增减。
   养老保险补偿费原则上由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用于逐年为被征地农民代缴核定年限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发放生活补贴、分类计入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本人。对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的被征地农民,政府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和发放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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