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

2018-08-30 17:53:58来源:巴中日报编辑:高启龙

    8月28日,记者从市就业局了解到,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巴中市再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的每月1104元上调为每月1320元,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科长余瑞丰介绍,2016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966元,2017年为1104元,本次失业保险金调整幅度为近三年最大的一次,预计到9月底前全部调整完成。

    据介绍,在综合考虑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近期,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作了调整,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至1650元。因此,失业保险金标准对应调整为13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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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取条件有哪些

    余瑞丰介绍,失业保险金可一定程度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但申领时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根据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3个月;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另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记者 欧阳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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