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喜安:牢固树立全民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意识

2013-09-22 11:18:59来源:巴中日报编辑:李正勇

没有强大的国防就没有强盛的国家。党的十八大指出,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战略任务。国防建设涉及到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个领域,当前新形势下,必须进一步树立和强化国防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的强劲合力,促进国防建设取得更大发展。

扎实开展国防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全民国防宣传教育,是强化国防建设意识的主要抓手,必须教育全民化、宣传常态化、舆论造势有力。认真贯彻《国防教育法》,突出领导干部、中小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国防教育主体,把国防教育纳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纳入民兵整组和军事训练,纳入学校教学计划,确保国防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课堂。抓住全民国防教育日、八一、国庆、抗战胜利纪念日等具有特殊教育意义的节假日、纪念日,开展声势浩大、主题鲜明的国防宣传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电视、广播等媒体了解活动内容,理解活动精神,树牢国防观念。适应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联系日益紧密、网上舆论和网下舆论相互影响日益明显的新形势,通过开办国防教育网站、网页,举办国防教育网等系列活动,吸引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促进传播效应最大化。结合巴中正在开展的争创全国双拥模范城活动,大力开展好拥军优属活动和国防教育研讨活动,一如既往地对三个“十佳”予以表彰宣传,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强大合力。

切实遵守国防法规。国防法规是国家为维护和强制保障国防利益的行为准则,是国家安全和军队发展的重要保证。国家颁布了《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国防教育法》、《军事设施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党政军机关、社会群团、每个公民赋予了相应的国防责任和义务。现实生活中,个别同志却“乐于说法”,而“疏于执法”,特别是还存在极少数应征青年逃避服兵役、军事设施遭到破坏、涉军涉法问题久拖不决等现象。对国防法规制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从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公民的国防意识和国防观念。要进一步加强对国防法规的宣传教育,把国防法规纳入党政机关理论学习范畴,确保熟悉规定,掌握条文,强化依法办事,依法履职的思想。有关部门要发挥好国防法规贯彻落实的监督作用,使国防法规的执行情况成为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的目标考核内容,切实增强各级守法执法的自觉性。军分区、人武部要主动加强协调,与政法机关成立联合执法机构,加大打击违反国防法规的力度,使国防法规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

努力为军队建设排忧解难。军队打胜仗,人民是靠山。党的十八大明确了全面提升部队战斗力建设的强军目标,实现这一目标,不仅是军人和军队的职责,也是地方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应尽之责。积极为军队建设排忧解难,让军人和军队成为受社会尊重,令人羡慕的职业,激发全社会支持国防建设的热情,使部队官兵集中精力投入教育训练,为提升战斗力和实现强军目标服务。把优抚政策的落实作为最直接、最有效的教育形式,结合巴中实际,制定复转退军人安置实施意见,随军家属安置和社会保障意见,军人子女上学优惠等政策性文件,对转业军官,采取增加编制、预留职位等措施指令性安置。发动科技含量较高的企事业单位为驻军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在全市建立两用人才培训网络,帮助官兵进行学历升级和专业技术培训,使官兵在服役期间都能学到一至两门技术。设立“维护军人合法权益合议庭”,探索快立、快审、快结、快执行、快回访、快反馈的“六快”工作法,使官兵家庭及亲属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建立国防教育长效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本区域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国防教育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筹划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巴中军分区要把协调地方党委、政府搞好国防教育的组织、协调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并着重抓好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要加强具体筹划和组织指导,及时研究国防教育工作的重要事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全民国防教育的指示精神,通报国防教育开展情况,研究国防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对策措施。健全完善合署办公制度,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既要有地方同志,也要有军队人员,定期集中办公,共同制定年度国防教育计划和方案、编写教育提纲、协调解决国防教育中的矛盾问题,指导抓好本区域国防教育工作的落实。健全完善检查考评制度,把国防教育纳入年度目标考核,把各级领导干部履行国防教育职责情况和地方各级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纳入人大执法检查的内容,定期通报,促进国防教育工作落实。各级政府要将国防教育所需的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国防教育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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