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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全面创新改革驱动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

http://www.scol.com.cn  (2016-07-06 12:20:12)  来源:四川日报  
编辑:高启龙  

  三、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模式

  (七)大力加强创新型企业家队伍建设。坚持把企业家队伍摆在人才队伍建设的战略位置,以经营型、科技型、成长型企业家为重点,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家成长规律的培养模式,培养造就一批具有世界眼光、开拓精神和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创新型企业家队伍。依托知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跨国公司、国家级园区、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建立创新型企业家培养基地,实施开放式、个性化、精准化的培训,加强对企业家的理想信念教育,提升现代企业管理水平。加强企业后备人才递进培养,加快培养储备一批现代企业发展需要的青年管理英才。增加各类人才奖项中创新型企业家的评选名额,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培养对象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候选人或担任政协委员,培养推荐一批政治上自信、发展上自强、守法上自觉的民营企业家进入工商联。弘扬企业家精神,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

  (八)改进科技人才培养支持方式。

  坚持高端引领、梯次开发、以用为本,系统实施科技创新创业苗子、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培养支持计划,梯次培养开发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推广首席科学家、首席研究员、首席工程师制度,探索建立杰出科学家工作室,鼓励科技领军人才自主选择科研方向、组建科研团队、开展重大原创性研究和应用研发。建立统一的人才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推动人才工程项目与各类科研、基地计划相衔接。完善科研人员因公出国分类管理制度,放宽因公临时出国批次限量管理政策,鼓励支持人才更广泛地参加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九)完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模式。

  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制改革,鼓励企业、职业院校、社会组织组建职业教育集团,支持中外合资、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机构,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支持园区、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学科专业共建,以订单式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等方式培养技能人才。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在重点产业、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新建一批技能大师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支持企业建立首席技师、特聘技师等技能带头人制度。制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对取得国家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的职工,可比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给予其相应的福利待遇,拓宽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渠道。建立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至2.5%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健全以职业农民为主体的农村实用人才培养机制。积极开展职业技能竞赛和优秀技能人才评选活动。

  (十)改革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

  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选择30所高等学校开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试点,重点建设15所高水平大学、15所普通本科转型发展示范院校和30个世界一流学科、100个国内一流优势学科、100个省内一流特色学科,培养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创新型、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完善创新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力度,促进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对接。推行大学生创业导师制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高等学校对作出贡献的导师,在工作量认定、职称评定、待遇报酬等方面给予激励。鼓励科技人员带领学生创新创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带领大学生创办科技型企业取得突出成效,或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支持在川高等学校将大学生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和创业实践活动情况纳入学分体系,允许在川高等学校大学生休学创业,促进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

  四、创新人才评价激励机制

  (十一)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完善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和方式,强化创新实践能力评价,增加专利发明和运用、成果转化和推广、创办领办企业等评价指标的权重,建立以能力、实绩和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强调社会评价,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突出市场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评价应用型人才的限制性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职称、唯论文等倾向。完善职称评定办法,开辟海外引进人才和非公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回国工作、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其国外专业工作经历、学术或专业技术贡献,可作为参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下放高级职称评审权,试点依托学会、行业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建立健全重大人才计划科学遴选、评价、考核和退出机制。

  (十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赋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自主权,除事关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审批或备案。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试点,支持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自行转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由成果完成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方案,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开展科技人员在川转化科技成果备案试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在川转化科技成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转化收益。修订科技进步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法制保障。

  (十三)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健全人才奖励体系,修订四川杰出创新人才奖、天府友谊奖、青年科技奖等评选办法,鼓励各地加大对优秀人才奖励力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技类奖励。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放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提高间接费用和劳务经费支出占比,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策权。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在完成教学科研本职任务前提下,面向企业和社会承担科研项目,所获收益由个人及其团队支配,劳动报酬部分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完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开展国有企业中长期激励试点,对在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的技术人员、核心骨干,可实行股权期权激励,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建立健全鼓励创新创造、体现智力回报的激励政策,国有企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及其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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